一、受理依据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公安机关凭户主申请和户主身份证或户主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和户主的身份证,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实后,给予补发,并登记补打时间(告知群众半年内不再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相关资料图)
二、收费标准
户口簿5元/本,户口迁移证2.5元/张,户口准迁证2.5元/张。 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统一在全国取消和停止收取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包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费用)。
三、所需材料
1、户主的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
四、办事流程
图源于宁警通
五、办事地点
各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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