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不久的电动三轮车遭遇“自燃”,殃及车库,造成屋内墙面被熏黑,产生的损失谁来“埋单”?近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电动车电池生产者承担95%的侵权责任,电动车销售者承担5%的侵权责任。
案件经过
(资料图片)
2022年7月27日下午3时,刘某购买不到一年的三轮电动车,在自家农村自建车库停放时,发生自燃,造成电动三轮车被烧,车库及其它房间墙面被熏黑的火灾事故。后经消防部门调查,事故起火原因为:“起火部位位于电动三轮车车座下方电池储存仓内,起火原因为电动三轮车电器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的此次火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将电动三轮车的生产厂家、销售者、电池的生产厂家诉至新乡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新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国家标准,电动助力车车用铅酸蓄电池所需的正极板、负极板、隔板、电解液等都是非易燃物,并且由于蓄电池内部的稀硫酸含水,即使用火烧也不应燃烧。电池塑料外壳具有一定的阻燃能力,没有明火或高温也不会燃烧。因此,蓄电池本身不应该发生自燃或爆炸。现涉案电池发生自燃,说明该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作为电池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动三轮车的销售者将纸壳填充在电池仓内,安装不符合规范,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部分侵权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遂作出相应判决。
作出判决后,各方均无异议,电池的生产者和电动三轮车的销售者,都及时主动履行了各自的赔偿责任。
目前,电动车已成为大家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随着电动车数量的剧增,相应的消防安全隐患也随之产生。为了减少安全隐患,作为电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电动车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不存在隐瞒事实和欺骗销售。电动车使用者也应加强日常自查自检,不要将电动车停在易燃易爆区域。本案中,电池生产者和电动车销售者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供稿:晴天雨天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突然自燃的电动车》
标签
Copyright ? 2015-2022 南极粮油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2022077823号-13 联系邮箱: 317 493 128@qq.com